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7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董美妙┌──────────────────────────────────────┐│附表:98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台幣)││├──┼─────────┼──────┼──────┼─────┼─────┤│001│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95年3月21日│95年1月25日│240,000元│TH0000000│││ 劉家丁 │││││├──┼─────────┼──────┼──────┼─────┼─────┤│002│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95年5月9日│95年7月31日│78,966元│TH0000000│││劉家丁│││││├──┼─────────┼──────┼──────┼─────┼─────┤│003│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95年5月9日│95年8月31日│100,000元│TH0000000│││劉家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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