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7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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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278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
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總計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超過六個月
不再計收。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