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着 於民國(下同)87年7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3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
87年7月8日起至117年7月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後於92年3月17日將義務人及債務人均變更為第三人林着、 張天 送、 張開發 ,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林着於92年6月3日邀同第三人張天送、張開發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詎自98年7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借據、擔保放款分戶卡、收回債權備查簿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9年1月18日雲院恭非平決99年度司拍字第6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99年1月21日、99年1月20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4年11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土庫鎮│ 馬公厝 ││1100│田│1481│6分之1│乙○○持分1/6││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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