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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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6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徐銘志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如受刑人逕向原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於法不合,應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8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為受刑人,依照上開說明,其僅得依法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無權直接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其聲請顯然於法有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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