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胡麗圓 被告 簡嘉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4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