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鄭聿彣 送達代收人 張良慈 被告 黃偉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