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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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278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王幸華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6年度除字第32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尚林餐廳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仁愛分│96年8月5日│33,310元│XA0000000││││ 賴秀卿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