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晋安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晋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晋安因犯侵占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86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於100年9月20日確定在案。茲被告竟於緩刑期前即100年
8月12日故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0年9月22日以100年度交簡字第443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於100年11月30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被告上述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7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