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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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蔡緯翰
相 對 人  羅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住於臺中市○○區○○里○○鄰○○路○○
○巷○號,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憑,
因本件聲請人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對相對人為請求,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中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尚有違
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嘉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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