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356號
原   告  魏清雲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煒
被   告  王秋本 即歐宮室內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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