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47號
原告 張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雄 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撤銷就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0年11月、111年12月、112年6月、112年7月所有權移轉行為及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有何法律上依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