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民國99年2月12日前向被害人乙○○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99年1月25日確定。惟受刑人至今只給付被害人乙○○15,000元,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而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結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本院上開判決確定後,並未於99年2月12日給付被害人乙○○30,000元,直至99年4月16日才給付15,000元予被害人乙○○,業據受刑人乙○○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有訊問筆錄2份及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再者,經本院於99年7月22日行調查程序時,受刑人當庭表示將於99年7月29日給付被害人乙○○餘款15,000元,然受刑人於99年7月29日僅給付8,000元予被害人乙○○,又承諾被害人乙○○其將於99年8月10日給付餘款7,000元,然於99年8月10日受刑人並未依約給付被害人乙○○7,000元,再承諾被害人乙○○其將於99年8月12日給付餘款7,000元,然於99年8月12日受刑人仍未依約給付被害人乙○○7,000元,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3份附卷可佐,於上開判決所諭知之給付賠償時間已逾半年,受刑人仍未全額賠償3萬元予被害人乙○○,且經本院及被害人乙○○一再寬裕受刑人賠償時間,受刑人仍一再違背其承諾,顯見受刑人並無還款之真意;又上開判決就該緩刑所定之負擔係受刑人前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害人乙○○達成和解,同意以該判決主文所示之付款方法賠償被害人乙○○等情,業經該判決記載綦詳,是就上開判決緩刑所定之負擔,既係依受刑人與被害人乙○○之和解結果所定條件,受刑人竟未依該條件履行,顯悖於誠實信用原則,堪認其違反上開判決就該緩刑所定之負擔之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