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小字第25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依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99年6月22日所提民事委任狀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乙○○,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規定,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故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乙○○應於99年7月1日前向本院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繕本,載明本件原告將由乙○○承受訴訟意旨。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