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18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巳○○
10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7號,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2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除第3頁第1、2行所載「(本院卷第8頁)」,應更正為「(本院卷第18頁)」外,其所載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巳○○所犯竊盜犯行計有18次之多,且其竊盜前科累累,顯有竊盜之犯罪習慣,合於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所規定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要件,原審認其每次所竊數量及價值非鉅,所生危害及情節尚非重大,且被查獲後自首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8-10、18等犯行,犯後坦承犯行,所處徒刑足資懲儆,而衡量被告行為之嚴重性、危險性及對其未來之期待性,認無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必要,殊非適宜等語。經查,被告巳○○雖有竊盜前科,且本案所犯之竊盜犯行多達18次,惟該18次其中原判決附表編號1-3、5-9、11-13、15-18部分均係竊取他人之皮包或皮夾,編號4、14號部分係竊取手機、編號10部分則係竊取零錢,每次所竊財物之數量及價值非鉅,犯罪手段均係乘人不注意之際而竊取,核其犯行危害他人財產法益及情節尚非重大,且其經警查獲後亦向警方自首附表編號㈧至㈩、等犯行,並自警詢、偵查、原審迄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顯有悔悟,是原審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應已足資懲儆,認檢察官請求宣告被告巳○○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核與被告巳○○所為行為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尚非相當,應無再令其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而未予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核無不當,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巳○○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縣豐原市○○路○○○巷○○弄○○號居臺中縣豐原市○○街○○號3樓(在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二六九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巳○○前因妨害兵役、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乙○○、午○○、辰○○、己○○、子○○○、丙○、甲○○○、癸○○○、辛○○○、卯○○、庚○○○、戊○○、壬○○、寅○○、丁○○、未○○、申○○、丑○○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於九十六年七月八日三時四十分許,因偽造文書案經通緝,為警於臺中縣豐原市○○路○○○巷○○弄○○號緝獲後而查獲,巳○○並就附表編號㈧至㈩、所示之犯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警員坦承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巳○○迭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午○○、辰○○、己○○、子○○○、丙○、甲○○○、癸○○○、辛○○○、卯○○、庚○○○、戊○○、壬○○、寅○○、丁○○、未○○、申○○、丑○○等證述遭竊之情節相符(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中縣豐警偵字第○九六○○○四八一○號卷第一一、一二、一四至一七、一九至二二、二四至二七、二九至三
六、三八、三九、四一、四二、四四至四七、四九至五二、
五五、五六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復有乙○○贓物認領保管單、辰○○贓物認領保管單、子○○○贓物認領保管單、甲○○○贓物認領保管單、庚○○○贓物認領保管單、戊○○贓物認領保管單、壬○○贓物認領保管單、丁○○贓物認領保管單、申○○贓物認領保管單、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贓物照片十三張(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中縣豐警偵字第○九六○○○四八一○號卷第一三、一八、二三、二八、三七、四○、四三、四八、五三、五四、六八至七四頁)等在卷可稽。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巳○○就附表等犯罪事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十八次普通竊盜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巳○○前因妨害兵役、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迄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被告巳○○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附表所示十八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因另犯偽造文書案經通緝為警緝獲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警員坦承附表編號㈧至㈩、所示之犯行,有豐原派出所員警 蔡呈瑞 製作之職務報告一份(本院卷第八頁)在卷可按,被告自首而接受裁判,其所犯附表編號㈧至㈩、所示之犯行,爰均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就附表編號㈧至㈩、所示之刑,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金錢,以獲取生活所需,而以竊盜之方式獲取財物,其犯罪手段非和平,惡性非輕,及其竊盜之次數,所獲得之財物,與被害人等所生之損害,暨其犯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起訴書雖請求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惟本院審酌上情,認應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當。另被告巳○○雖有竊盜前科,且於本案所犯之竊盜犯行多達十八次,但其每次所竊取財物之數量及價值非鉅,危害他人財產法益之情節尚非重大,且被告在被警查獲之後,亦有悔誤,方向警方自首附表編號㈧至㈩、等犯行,並於迭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則對被告量處如上之有期徒刑,已足資懲儆,公訴人併請求宣告被告巳○○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核與被告巳○○所為行為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尚非相當,本院認無再令其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不予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宣告刑│├──┼──────────────────────┼────────────┤│1│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五月八日七時許,佯稱要向乙○○借廁所,進入│徒刑參月。│││臺中縣豐原市○○路○○巷○○號乙○○住宅內,││││趁乙○○不注意之際,竊取其置於客廳置物櫃抽屜││││內之皮包一只(內有現金八千多元,身分證、汽車││││駕照、機車駕照、健保卡、郵局提款卡、合作金庫││││提款卡、中國農民銀行提款卡、臺灣銀行提款卡、││││聯邦銀行信用卡各一張)。││├──┼──────────────────────┼────────────┤│2│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五月十八日七時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二二│徒刑參月。│││○號,佯稱要向午○○買檳榔,趁午○○不注意之││││際,竊取其置於檳榔攤內之皮包一只。(內有現金││││二千元、大眾銀行現金卡一張、郵局金融卡二張、││││身分證二張、健保卡四張及印章三枚)。││├──┼──────────────────────┼────────────┤│3│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五月二十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中│徒刑參月。│││正路四五一號,佯稱要與辰○○洽談同學會事宜,││││趁 劉琇春 不注意之際,竊取其置於客廳鞋櫃上之皮││││包一只(內有現金二千多元、身分證、駕照、健保││││卡、行車執照、郵局提款卡各一張)。││├──┼──────────────────────┼────────────┤│4│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六月一日十四時三十分許,佯稱其係己○○太太│徒刑參月。│││之學生,以要祭拜其太太之名義,進入臺中縣豐原││││市○○○路○○巷○○號己○○住處內,趁己○○││││不注意之際,竊取其手機一支及學校退休教師名冊││││一本。││├──┼──────────────────────┼────────────┤│5│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六月二日十七時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圓環南│徒刑參月。│││路二號,佯稱要向子○○○買飲料,趁子○○○不││││注意之際,竊取其皮包一只(內有現金三千五百元││││、臺中商銀存摺一本及印鑑一顆、健保卡一張、耳││││環一付、鎖匙二串、西藥數包)。││├──┼──────────────────────┼────────────┤│6│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六月四日九時三十分許,佯稱其係丙○太太之學│徒刑參月。│││生並要找其太太,進入臺中縣豐原市○○路一三五││││號丙○住處內,趁丙○不注意時,竊取其皮包一只││││(內有現金約一萬元)。││├──┼──────────────────────┼────────────┤│7│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六月十一日十時許,佯稱要向甲○○○買早餐及│徒刑參月。│││借廁所,進入位於臺中縣○○鄉○○○路○○號早││││餐店,趁甲○○○不注意之際,竊取其皮包一只(││││內有現金約五、六百元、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照、機車駕照、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臺中企銀提││││款卡各一張、印章二枚)。││├──┼──────────────────────┼────────────┤│8│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六月十六日十一時許,佯稱要向癸○○○買麵條│徒刑貳月。│││,進入臺中縣豐原市○○街○○號早餐店內,趁黃││││ 李阿勉 不注意之際,竊取其皮包一只(內有現金約││││八○元)。││├──┼──────────────────────┼────────────┤│9│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六月十六日十五時許,佯稱要請辛○○○修改褲│徒刑貳月。│││子並借廁所,進入臺中縣豐原市○○路○段○○號││││服裝店內,趁辛○○○不注意之際,竊取其置於裁││││縫機桌下之皮包一只(內有現金七千元,身分證、││││健保卡、機車駕照、機車行照、郵局提款卡各一張││││)後,置入背包中。嗣經辛○○○發現,趁被告未││││注意時,再從被告背包中,將所失竊之皮包取回。││││││├──┼──────────────────────┼────────────┤│10│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六月十八日五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府前│徒刑貳月。│││街一六○號前,佯稱要向卯○○買麵,趁卯○○入││││內拿紙之際,竊取其置於店面之零錢約二千元。││├──┼──────────────────────┼────────────┤│11│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六月二十日十時十五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豐勢│徒刑參月。│││路二段五七三號,佯稱要向庚○○○買滷味、麵、││││水餃並借廁所,趁庚○○○不注意之際,竊取其置││││於椅子上之皮包一只(內有現金約五、六千元,身││││分證、健保卡、機車駕照、機車行照、小吃職業工││││會會員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術證、大眾銀行提││││款卡各一張)。││├──┼──────────────────────┼────────────┤│12│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六月二十一日十五時許,佯稱要向戊○○借廁所│徒刑參月。│││,進入臺中縣豐原市○○路○○○巷內之推拿館內││││,趁戊○○不注意之際,竊取其置於桌子上皮包一││││只(內有現金三百多元、身分證一張、健保卡四張││││、諾基亞牌手機一支)。││├──┼──────────────────────┼────────────┤│13│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六月二十二日七時許,佯稱要向壬○○借廁所,│徒刑參月。│││進入臺中縣○○鄉○○街○○號壬○○住處,趁曾││││龍水不注意之際,竊取其皮夾一只(內有現金約三││││千元、身分證一張、駕照一張、信用卡五張)。││├──┼──────────────────────┼────────────┤│14│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六月二十六日十五時十分許,佯稱要請寅○○修│徒刑參月。│││改褲子並借廁所,進入臺中縣豐原市○○街○○巷││││二六號服裝店內,趁寅○○不注意之際,竊取其置││││於辦公桌上之MOTORIZRZ3手機一支(約值八千元)││││。││├──┼──────────────────────┼────────────┤│15│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七月二日九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徒刑參月。│││二段二六八號,佯稱要向丁○○買飲料並借廁所,││││趁丁○○不注意之際,竊取其公事包一只(內有皮││││包一只、現金二千六百元,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照、機車駕照、汽車行照、機車行照、兆豐銀行││││信用卡、復華銀行信用卡各一張、環天科技衛星導││││航系統一臺、老花眼鏡二副)。││├──┼──────────────────────┼────────────┤│16│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七月三日十四時四十三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成│徒刑參月。│││功路四九七號,佯稱要向未○○買麵,趁未○○不││││注意之際,進入未○○房間內,竊取其皮包一只(││││內有現金約二萬九千元)。││├──┼──────────────────────┼────────────┤│17│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七月四日十四時四十分許,進入臺中縣豐原市西│徒刑參月。│││勢路一五二巷二○號申○○住處,竊取其皮包一只││││(內有現金約四百元,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定檢證照各一張)。││├──┼──────────────────────┼────────────┤│18│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六│巳○○竊盜,累犯,處有期│││年七月四日十六時三十分,佯稱要向丑○○買水餃│徒刑貳月。│││,進入臺中縣豐原市○○路○○○號,趁丑○○不││││注意之際,竊取其置於客廳之皮包一只(內有現金││││約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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