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桂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審查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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