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5號
原   告  張路得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
被   告 泰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英
訴訟代理人  董銘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兩造間關於施作建物修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涉訟,而
系爭建物係坐落於新北市○○區○○街○○○號之1,是本件被
告事務所所在地雖在本院管轄區域,惟其契約履行地係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茲兩造基於將來調查證據便利考
量,合意將本件訴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兩造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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