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465號
原 告 吳明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紹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3日送達原告,而
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
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等在卷
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