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鵬選任辯護人黃珮茹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2061號、第32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金鵬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金鵬因第3、第4、第5腰椎及第1薦椎狹窄症;第12胸椎壓迫性骨折及腦中風等疾病,無法從事正常活動,目前生活起居均須賴由社工、家人協助,而無法到庭應訊,經辯護人於110年4月15日具狀陳明,並檢附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見本院卷第117至123頁),復經本院致電日常照顧被告之伊甸基金會社福員查證屬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25頁)。足認被告之身體狀況確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有首開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事由,爰裁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吳珈禎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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