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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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27號原告 章瑋珊 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複代理人 鄭俊彥 律師被告 黃雋
黃珊珊 黃薇 黃婷 黃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陳報就黃雋部分有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債權憑證、已聲請強制執行之相關文件等),及查明 陳珊寶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遺產目前繼承辦理情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怜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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