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6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蔡詠智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8條前段有關累犯更定其刑,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得據此聲請該法院更定其刑之規定,業因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認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自108年2月22日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合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聲請更定其刑,既未敘明其聲請之依據為何,且刑法中關於更定其刑之規定僅有刑法第48條前段,然刑法第48條前段業已失其效力,如前所述,受刑人亦不得據已失效之上述規定為本件更定其刑之聲請,故其聲請與法定程式有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