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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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鵬選任辯護人黃珮茹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2061號、第32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其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金鵬因第3、第4、第5腰椎及第1薦椎狹窄症;第12胸椎壓迫性骨折及腦中風等疾病,無法從事正常活動,目前生活起居均須賴由社工、家人協助,而無法到庭應訊,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裁定本案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目前病況經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之醫師依其110年9月27日病歷評估後,認被告於脊椎手術後,其肌力回復情形(滿分為5分),右上肢4分、左上肢5分、右下肢3分、左下肢4分,且意識清楚,可坐輪椅到庭,此有該醫院110年11月30日恩醫事字第1100005899號函暨檢附之病歷摘要共3頁在卷可稽,足認本案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吳珈禎
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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