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肆仟貳佰叁拾叁元,及按附表編號一、二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第三人 彭戴嬌妹 於民國92年6月16日邀被告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約定借款利率依郵局二年定期儲蓄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若未延遲繳款則由政府補貼而減週年利率百分之0.25,嗣後隨郵局二年定期儲蓄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約定借期間自92年6月27日起至112年6月27日止,分240期償還,本金按期平均償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如清償逾期則喪失期限利益,除依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㈡第三人彭戴嬌妹於92年6月16日邀被告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0萬元,並約定借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5,自撥款日1年後按原告房貸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2.66,嗣後則隨原告房貸利率調整而調整,並約定借期間自92年6月27日起至102年6月27日止,分120期償還,本金按期平均償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如清償逾期則喪失期限利益,除依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被告自95年5月27日起未依約償還上開二筆借款本息,故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積欠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則具狀表示:當初擔保時對保人員稱僅擔保第二筆債務40萬元部分,且係於主債務人遲延繳款經原告訴請法院拍賣其不動產後,就不足額部分始對伊求償等語置辯。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帳戶授信明細資料、放款牌告利率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固辯稱僅擔保其中40萬元借款,然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尚難採信,至於原告應就抵押物求償部分,迄至本件言詞辯論之際,原告就系爭2筆借款之抵押物仍未拍定而受償,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件可佐(本院卷63頁),且按保證債務人受債權人履行之請求,如主債務人確有資力,並未經債權人證明已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固有先訴及檢索之抗辯權。但保證契約內已特別定明主債務人屆期不還,由保證人如數墊還者,即認為先訴及檢索抗辯權之捨棄,不得再行主張(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570號判例意旨供參),依據上開房屋貸款契約書第7條第1款所載「甲方(即債務人)所負之各宗債務,於清償期屆至(含喪失期限利益)時,保證人應代負清償責任」等語(本院卷8頁),即應認被告已捨棄先訴抗辯權,被告再抗辯僅就拍定受償後之餘額為清償云云,亦屬無據。故被告自應就債務人彭戴嬌妹如附表所載之借款債務,負清償責任。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孟和附表: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之計算│違約金之計算│├───┼───────┼────────────┼─────────┤│一│1,324,585元│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清│自民國95年6月28日││││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起至清償日止,逾期││││3.105計算之利息。│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二│299,648元│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清│自民國95年6月28日││││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起至清償日止,逾期││││4.68計算之利息。│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