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4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壹貳公克、零點零參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625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9年3月31日停止戒治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分別為0.121公克、0.044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0.112公克、0.03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5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9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足認上開扣案粉末1包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上開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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