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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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四十號債務人 潘秋宏 代理人 周漢威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件:
一、提出債務人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明細、薪資轉帳資料及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債務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明,債務人曾於九十八年四月間與其成立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惟於首期還款日即未依約還款等語。債務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債務人與哪些債權人成立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㈡債務人對前項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之履約情形為何?若
亦已毀諾,該毀諾之時點及原因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