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1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綉金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
徐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被告 賴弘枝 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
葉至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黃銹金」記載,應更正為「黃綉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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