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53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信忠因妨害自由等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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