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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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㈠字第16號
上訴人甲○○
號乙○○
巷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複代理人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詐害行為事件,已於95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6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本人應到庭,並請證人庚○○一同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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