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51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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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4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邱層陟

張友輔

被告 劉俐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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