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14號

原告 蔡家菻

訴訟代理人 潘昀莉 律師

李岳霖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岳延 律師

被告 張志因

張偉權

黃氏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與被告 江建宏 成立之和解筆錄或和解書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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