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14號
原告 蔡家菻
訴訟代理人 潘昀莉 律師
李岳霖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岳延 律師
被告 張志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與被告 江建宏 成立之和解筆錄或和解書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