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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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7號上訴人 沈志戎
陳明穎 周俊雄 阮郁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被上訴人 林秀美
江麗宸 蘇祐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0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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