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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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98號原告詠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國 原告仲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鳳美 原告奕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裕國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94,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