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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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原告 陳湘涵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原告陳標
陳南興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謝國允律師被告 賴俊河
百立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有正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