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35號被告 劉穎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 劉潁 因106年度易緝字第35號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後,惟查被告已遷出國外居住所不明,無從送達,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