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47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榮建 指定辯護人 陳瑞明 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訴字第40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黃榮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短時間內先後徒手、持鋁棒、西瓜刀傷害被害人 鄭淑婷 等三人,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104年6月8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榮建已全部認罪,從未隱瞞,並希望與被害人和解,且透過書信聯繫家人協助和解事宜,請求准予交保以停止羈押,被告願以勞力賺取金錢以賠償被害人云云。
三、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業經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且有卷內事證可參,堪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確屬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其於本院訊問時供稱:伊一個人在外租房子住,自己沒有積蓄,伊事後有請朋友幫忙聯繫家人,但找不到,也沒有家人的聯絡電話,因為伊之前常常意氣用事,所以家人不管伊等語,被告所涉為殺人未遂之重罪,其未與家人同住,且無家人之聯繫方式,以隨時可能更換處所之方式在外租屋居住,參以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顯有事實足認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若非將被告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順利進行,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短時間內先後徒手、持鋁棒、西瓜刀傷害被害人等三人,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足認其仍有羈押之必要至為明灼。是本件被告有羈押之原因,且依本案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再參諸被告所涉犯之上開犯行,侵害社會秩序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此外,卷內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情形,則原羈押原因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以上揭情詞聲請停止羈押云云,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