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Rilakkuma」商標圖樣手機保護殼貳拾壹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手錶貳拾叁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寶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31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Rilakkuma」商標圖樣行動電話護套21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手錶23件為違法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3月6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31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正本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證。又扣案仿冒「Rilakkuma」商標圖樣手機保護殼21件、仿冒「HELL
OKITTY」商標圖樣手錶23件,未經商標權人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經鑑定均屬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172號卷【下稱偵字卷】第80至81頁),並有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刑事陳報狀暨所附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查詢資料2份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56、60至61、63、65至69頁),並有仿冒商品證物照片7張(見偵字卷第71至73頁)、現場搜索照片6張(見偵字卷第74至76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佐(見偵字卷第19、93頁),揆諸上開規定,核均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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