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2460號聲請人 陳鵬中 代理人 陳吉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上午9時35分在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宣玉華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