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92號原告 陳璟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