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移轉受讓網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58號
原告 李向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智屏 間請求移轉受讓網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查依原告提出之擔保書,可認原告向被告請求本件移轉受讓網站之原因,乃兩造前以此為叁佰萬元債務之擔保,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具狀陳報愛派網網站(網址:http://www.ipa.tw/uwish/index.phtml)註冊址及兩造有無合意管轄書面約定,並提出所憑相關證據,且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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