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93號上訴人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黃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通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29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以上訴人起訴當日美金與新臺幣匯率29.912計算,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6,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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