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09號
原告 陳月霞 訴訟代理人 萬榮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君祊陳素英 等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正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認定原告業繳納之新臺幣3860元訴訟費用是否已足,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完迄,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臺北市○○區○○段1小段第258之4地號土地或鄰近地區最近6個月內之土地成交價格),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包括但不限,如:買賣契約書、仲介業者公告之不動產成交行情書面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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