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0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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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0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賴致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褘翎
【附表】
┌──────┬───────┬──────┬──────┐
│本金│計息起算日│計息迄日│週年利率│
│(新臺幣)│(民國)│(民國)│(%)│
│││││
├──────┼───────┼──────┼──────┤
│2,820元│104年10月11日│清償日│6│
│││││
├──────┼───────┼──────┼──────┤
│30,453元│104年10月11日│清償日│10.73│
│││││
├──────┼───────┼──────┼──────┤
│17,600元│104年10月11日│清償日│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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