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黃秉富 被告 陳正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姚億燦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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