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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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東祐 被告 余佩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