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142號聲請人 楊啓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楊德修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楊德修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彰化縣○○鎮○○路○○○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乙紙在卷足按,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繼承人生前之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法。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孫慈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 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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