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義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3月確定,合計刑期為1年10月,於民國101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義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3月確定,合計刑期為
1年10月,於101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7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3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