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品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102年度速偵字第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麻將壹副、骰子參顆及抽頭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曾品豪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月13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賭具麻將1副、骰子3顆及抽頭金新臺幣200元,係屬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等人於偵訊中供承明確,是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