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 潘文生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6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420元,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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