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864號

原告 黃祺瑋

訴訟代理人 許靜芳

原告 鄭卉娟

法定代理人 鄭寶泉

被告 陳其廷

陳雨彤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慶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2年2月16日16時2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薛雅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