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864號
原告 黃祺瑋
訴訟代理人 許靜芳
原告 鄭卉娟
法定代理人 鄭寶泉
被告 陳其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慶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2年2月16日16時2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