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 張玉華 代理人 張玉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
7月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11月6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6年7月4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
106年7月6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莊琦華┌──────────────────────────────────────────────────┐│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2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九一二五0─一│普通│1│1000│││01│││││││├─┼───────────────┼──────────────┼────┼───┼────┼───┤│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九一二五二─八│普通│1│1000│││02│││││││├─┼───────────────┼──────────────┼────┼───┼────┼───┤│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九一二五四─四│普通│1│1000│││03│││││││├─┼───────────────┼──────────────┼────┼───┼────┼───┤│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二五四五八─二│普通│1│500│││04│││││││├─┼───────────────┼──────────────┼────┼───┼────┼───┤│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九一二五一─0│普通│1│1000│││05│││││││├─┼───────────────┼──────────────┼────┼───┼────┼───┤│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九一二五三─六│普通│1│1000│││06│││││││├─┼───────────────┼──────────────┼────┼───┼────┼───┤│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九一二五五─二│普通│1│1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