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33號原告 陳溪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應正確表明訴訟標的:│││原起訴狀之「案由」即「訴訟標的」欄,所記載之字│││號應係被告所轄苗栗監理站之函文,且依其狀附之其│││他函文所載內容,係針對原告就二案舉發通知單申訴│││之查復回函,尚非被告機關所為之裁罰處分(如裁決│││書),原告復未隨狀檢附本件所爭執交通裁決之正本│││或影本,從而無法特定本件訴訟標的。原告應於補正│││後起訴狀檢附爭執之交通裁決正本或影本到院供參,│││並於「案由」即「訴訟標的」欄,具體且正確列載本│││件訴訟標的即交通裁決字號,以茲明確。│├──┼───────────────────────┤│2│「供證明或釋明證據」之缺漏:│││原起訴狀並未隨狀檢附被告所為之裁決書正本或影本│││,致本院無法審核本件訴訟標的之交通裁決為何。│││原告應檢附本件訴訟標的之裁決書正本或影本到院供│││參,並於補正後之起訴狀「證物名稱及件數」欄詳實│││記載。如尚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亦應一併附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提出。│├──┼───────────────────────┤│3│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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